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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贷不还怎能不受追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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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6-10
第4版(要闻)
专栏:社会观察

  骗贷不还怎能不受追究
  本报记者 王斌来
  刘丰生是辽宁省营口市的一名个体户。为了还债,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了营口万孚典当行150万元借贷。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将这一案件当经济纠纷进行了调解。这起诈骗案后经营口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近一年,但刘丰生至今仍然逍遥法外。
  1996年10月,刘丰生通过关系找到与银行较熟悉的个体户田波,称无法归还营口市石油公司第一分公司的140万元欠款,求他帮忙弄笔贷款堵上窟窿。随后,他们一起来到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当时下属的万孚典当行。万孚典当行副经理金振世提出借款可以,但必须有合法的抵押手续。10月8日,刘丰生假冒营口市大通私立商贸外语学校的名义,用该校教学楼作抵押,在万孚典当行借款150万元,期限为2个月(后又续延一个月),并由石油公司第一分公司法人代表钟奎担保,田波口头担保。
  据了解,为顺利弄到这笔借款,刘丰生动了很多脑筋:他利用自己曾投资大通私立商贸外语学校并拥有该校教学楼50%产权的关系,擅自将整个教学楼作为贷款抵押物。在大通私立商贸外语学校不知道借款的情况下,刘丰生以安电话为名骗出学校公章,加盖在典当合同和伪造的“财产自愿抵押贷款申请书”上。同时,他还冒充法人代表在合同中的“法人代表”栏盖上自己的印章。为了骗取万孚典当行的信任,刘丰生又串通石油公司第一分公司法人代表钟奎进行了恶意担保。
  款一到手,刘丰生立即偿还了石油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债务。借款到期后,刘丰生非但不还,反于1997年5月将抵押的教学楼偷偷卖掉。万孚典当行发现后,采取措施扣下100万元,借款仍有本息近70万元未能收回。
  因刘丰生长期不还借款,1997年8月,中间人、口头担保人田波假冒万孚典当行干部到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丰生归还本息。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案人员竟然连最起码的当事人和基本情况还没有查清,就于1998年1月4日下达了(1997)营经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这份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中错误比比皆是:第一,田波是个体户,既不是万孚典当行的干部,也未得到典当行的授权委托,居然在原告万孚典当行丝毫不知的情况下提起了这起诉讼;第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典当借款期限是1997年1月14日至1997年2月14日,而典当合同上写得很清楚:借款期限是1996年10月8日至1996年12月8日;第三,民事调解书上写的万孚典当行法定代表人是金振世,职务为经理。金振世告诉记者,他当时是副经理,不是法定代表人,而且典当行不知道有这起诉讼;第四,民事调解书上写的第一被告大通私立商贸外语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刘丰生。事实上,刘不是法定代表人,学校对这起诉讼也不知道。在真正的原告、被告都不知道的情况下,一份本该严肃的法院民事调解书就这样荒唐地出笼了。
  1998年5月,万孚典当行向营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立案后,营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大队查明:刘丰生冒用他人名义借款还债,用欺诈手段将国家财产骗走,且数额巨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届满后拒不偿还的;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满后拒不偿还的;均构成诈骗罪。
  营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大队的同志对记者说,刘丰生涉嫌诈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刘丰生的社会关系复杂,有一定背景。在侦查此案过程中,有些人进行了干预,其中包括个别领导干部,以致立案近一年仍无法结案。
  编后
  刘丰生等人合谋串通,骗取数额巨大的典当行借款,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但这样一起事实、证据基本清楚的诈骗案件却不能正常地按照法定程序走下去,的确让人深思。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案人员在没有弄清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就制作了调解书,究竟是为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我们希望有关部门排除阻力,严格依法办事,绝不能让某些“特殊”公民凭借其背后的社会关系网而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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