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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出通知 做好证券经营机构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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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6-13
第2版(要闻)
专栏:

  证监会发出通知
  做好证券经营机构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工作
  新华社北京六月十一日电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关于做好证券经营机构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一九九七年颁发的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现已陆续到期。目前,证监会开始受理外资股业务资格的展期申请。办理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和新申请的机构,应按《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原有资格已到期,且不再申请展期的机构,应将原《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交还证监会。
  通知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展期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原有外资股业务资格自动失效;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展期申请的,视同重新申请。
  通知说,境内证券经营机构首次申请外资股业务资格,或申请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需按《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的证监会监管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对申请文件初审后,报证监会审查。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外资股业务资格,可以直接向证监会提出申请。证券经营机构首次申请外资股业务资格的,要按《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证券经营机构申请资格展期的,除按《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文件外,还需提交展期申请书、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申请表》、专业人员情况说明、原《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
  通知说,取得外资股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应按《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按时向证监会报送报告。境内机构的报告要同时抄报所在地证监会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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