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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6-16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探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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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秀光
  “开门立法”,是指一些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在制定过程中公布于众,征集意见,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工作的一项制度。1998年5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在全国广泛征求意见。这是1982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向全民公布法律草案全文。这种让法律、法规草案“走”出深院,实行开门立法,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在立法领域迈出的重要一步。
  实行开门立法,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只有依靠人民群众,充分发扬人民民主,才能正确集中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制定出反映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主要经过有权提立法议案的机关,提出法律法规草案,再由立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草案进行审查和讨论,最后把审议通过的法律法规公布实施。实行开门立法,法律法规草案在审议通过之前,公布于众,让人民群众直接对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有利于更好地反映民意、民情,使制定出的法律法规更能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
  实行开门立法,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立法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有利于更好地集中民智,提高立法水平。我们要立什么法,怎样立?人民群众有发言权;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哪些应兴应革的事情,需要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的,人民群众是清楚的。因此,要了解情况,总结经验,提高法律法规的科学性、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必须到群众中去,向群众做调查,虚心向群众学习。把一些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草案公布于众,广泛征求意见,这种形式,在集中民智方面,要比一般的立法调查和立法论证会来得深入、广泛。
  实行开门立法,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趋势。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但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各地之间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家,不可能由12亿民众直接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必须实行“代表制民主”,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在这个制度下,根据需要和可能,人民群众在某些领域和方面已经实现了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开门立法,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立法工作,是广大人民群众在更高层上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又一个重要方式。
  实行开门立法,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重要措施。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人民群众以主人翁态度,积极、主动地参与依法治国实践,是依法治国方略得以贯彻落实的根本保证。实行开门立法,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立法工作,不仅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而且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主体意识。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只要人民群众的主体意识提高了,使依法治国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意识和自觉行动,那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必将大大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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