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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依据村规民约进行处罚不合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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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6-16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以案说法

  村委会依据村规民约进行处罚不合法
  康南
  去年10月20日,江西省赣州地区上堡村农民彭某在外打猪草时,看见村果园的脐橙无人照看,故顺手牵羊摘了10多斤脐橙藏到装猪草的篓子里,不料,却被恰好路过此处的村干部发现。上堡村委会根据村里公布的村规民约第十六条“偷窃脐橙者,每次罚款300元”的规定,决定对彭予以罚款,遂口头通知其三日内将罚款交清。彭逾期没有交款,村干部便上门强行提取了彭家稻谷200公斤,变卖价值280元。彭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日前,法院审理认为,彭未经许可采摘集体脐橙,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者批评教育,但是村委会根据村规民约对其罚款,且向其兑现,是违法行为,据此判决由村委会返还稻谷变卖款给彭。
  彭偷窃集体果园的少量脐橙,属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其处罚权应由公安机关行使,村民委员会是无权对其进行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罚款权的主体只有:1.国家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可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2.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违反民事法律及妨害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罚款的司法制裁;3.企业可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一次性罚款。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享有罚款权。去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而村委会是没有罚款权的。同时,行政处罚法还明确规定了能够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以及省级政府及有关的市人民政府的地方性规章,除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村规民约显然不是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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