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阅读
  • 0回复

加强立法,有法可依,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真正建立起一个门类齐全、层次分明、和谐统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必须意识到——立法重在提高质量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6-16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加强立法,有法可依,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真正建立起一个门类齐全、层次分明、和谐统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必须意识到——
  立法重在提高质量
  本报记者 毛磊
  驶入立法快行道
  在今年4月29日闭幕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正式通过,它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它也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工作的一个具体步骤。
  记者了解到,过去一年间,在最高立法机关先后有22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获得通过;过去二十年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34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这些法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调整范围已涵盖了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无疑,中国驶入了立法的快行道。
  质量是法的灵魂
  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的立法尚存在一些不足,这些问题已经和正在制约着立法工作的健康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尹中卿认为:
  ——立法存在滞后现象。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基本上是沿着先有实践、再有政策,最后制定法律的步骤进行的,处于“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状态。应当说,这在当时的条件下是必要的,因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市场经济,是一场前所未有的革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建设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也要有一个过程,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但从总体来说,应加强立法的科学预测,努力使原来制定的一些不适应现实情况变化的法律能够及时得到修改和完善,使发展市场经济急需的法律能够及时制定出来,尽可能避免出现法律调控的真空区。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有的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和法规之间还存在不协调、不一致、不配套的地方。在过去一段时间,由于立法工作满足于对以往经验的总结和法律化,不可避免地、或者自觉不自觉地过分迁就和照顾部门与地方的权利和既得利益。在起草法律或者制定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过程中,一些部门和地方不适当地争管辖权、审批权、发证权、收费权、处罚权,强化本部门和地方所承担的职责。结果导致有的法律、法规在相同规范上的规定不尽一致,甚至相互抵触或者相互矛盾。有的新法与旧法衔接得不好,新法发布后,来不及修改或者废止原来的法律,使对同一个问题规定的处理标准不尽一致。
  ——立法技术有待提高。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加之开展大规模市场经济立法时间又不长,这就容易导致立法过程中采取折衷调和的办法,把那些一时拿不准的、或者容易引起争论的内容去掉,以政策名词代替法律术语,结果使制定出来的法律往往像是一个比较原则的政策宣言,或者是一个笼统的大纲框架,法律术语不准确,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体、不规范、不严密,原则性条款、弹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过多,量刑、处罚的伸缩性过大,法律后果不具体,自由裁量权过大。有的经济法律,干脆留下包袱、开了天窗,缺乏统一的程序规范,可操作性不强。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员王盛林说,从法的社会作用看,法并不是越多越好,关键在法的质量。一部好的法律,它所服务的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就会保护、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而起到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进步作用;反之,劣质法律多了,它所服务的生产关系不适合于生产力的性质,则会延缓、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从而起着阻碍社会前进的作用。好法利国利民,劣法扰国扰民。
  由此可以说,质量是法的灵魂、法的生命。
  尽快出台立法法
  那么,如何改进立法方法,提高立法水平和效率,在加快立法步伐的同时重视立法质量?
  首先从立法原则上讲,应坚持计划性,坚持以宪法为依据和坚持党的领导,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同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相一致,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同时还要学习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
  其次应尽快出台立法法,使立法本身纳入法制轨道。据悉,立法法的起草审议已列入本年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完善立法程序,改进立法方法和立法技术,提高审议法律的效率和水平,这将为提高立法质量打下良好基础。
  此外,立法不可回避改革、发展、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从客观上讲,由于现在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时期,许多应兴应举的事物还处在发展变化之中,因此立法者往往知难而退,绕道而行,使有些急需的法律法规迟迟出不了台;有些法律遇到这类热点难点问题也不敢在矛盾焦点上开刀,不能作出明确规定,往往采取“暗含式”、“模糊式”的表达方法作原则笼统的规定,或者把球踢给了政府,授权政府制定具体规定,从而直接影响了立法质量。为此,必须把解决改革、发展、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立法的重点,凡是党和国家对有关立法项目涉及的体制和方针政策已经确定,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的,就要抓紧起草,争取尽快出台;反之,凡是改革实践经验还不成熟的,就不要匆匆忙忙立法。而有些立法项目,从国家来看制定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从地方来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可能已经比较成熟,可以发挥地方立法的先行实验性,先立地方性法规,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最后,还有人建议,市场经济法律制定后,需要制定实施细则的必须及时制定。应组织力量定期对过去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对已经不适宜的规定,有的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有的则要及时宣布废止。同时,有必要积极拓宽法律法规起草和提立法议案的渠道,以避免目前提议案主要依赖政府、起草主要依赖政府主管部门的渠道单一的被动局面。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