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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治“自治”殖民管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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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6-22
第12版(香港和澳台侨)
专栏:迎九九 话澳门

  督治“自治”殖民管治
  (上篇)
  纳娅
  1848年葡萄牙人封闭清政府驻澳海关,武力扩大对澳门半岛的占领;
  1851年葡人武装占领澳门半岛南面的凼仔岛;
  1864年葡人武装占领凼仔岛南面的路环岛;
  至此,葡萄牙女王强占澳门的计划已成为现实,“只差中华帝国本身的承认了”。
  1887年,没落的清政府被迫与葡萄牙签署《中葡会议草约》,“准葡萄牙永驻管理澳门”,同年12月签订的《和好通商条约》对此加以确认,但葡萄牙承诺“未经大清国首肯”,“永不得将澳门让予他国”。条约将划界问题留待以后磋商。从此,葡萄牙人开始对澳门实行全面的殖民管治,其政治行政组织随葡国有关海外殖民地法律的变化而不断演变。
  在此之前的1844年,葡萄牙女王唐娜·玛丽亚二世已擅自将澳门升格为海外省,并派遣总督常驻澳门,由一个政务委员会协助工作。从这以后一直到1917年,葡萄牙对澳门的殖民管治政策虽时有变化,但基本上是以强调中央集权为主的。一方面陆续将本土及其殖民地一般法律或原封不动或略加修改,在《澳门宪报》颁布,延伸到澳门实施;另一方面,总督根据澳门的需要制定部分行政法规,行使有限的立法权。这就是在澳门现行的政制中,总督与立法会分享立法权限的历史原因。但这种权力在当时十分有限,1869年葡萄牙制定海外宪法组织大纲,还特别列出了17个不许海外省总督立法的事项,包括税收、借贷、司法行政范围等。这种与当地现实条件相对脱节的中央集权制政策,对澳门的发展十分不利。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过程中,澳门的法律一直是二元化的。大清法律继续在澳门有效,某些中国法例被编入澳葡法制内,在华人社会中应用。1909年颁布的《澳门华人风俗习惯法典》,将中国古时的“妇有七去”(妒、淫僻、窃盗、长舌、骄侮、无子、恶病)正式法律化,并一直生效到1948年,可谓一大奇观;依中国风俗习惯缔结的婚姻契约以及由此产生的继承权利,更是到1987年《澳门民事登记法典》颁布后才失效。
  19世纪末,主张海外省实行政治、立法和行政自治的殖民思想在葡萄牙逐渐形成。1914年,参照英国殖民统治模式制定的《海外省行政组织法》颁布,为各海外省制订自身的组织法提供了指导原则和法律依据。1917年出台的《澳门省组织规章》,规定澳门享有行政财政自主权,受中央政府的领导和监督。澳门有两个本身的机关——总督和政务委员会。总督是中央政府的代表和海外省的最高权威,拥有立法、行政、军事和财政权。政务委员会为“总督之后的首要和主要管治机关”,由“公务员委员”和“非公务员委员”组成。前者包括总督、总督秘书、检察官和五位厅长,负责提供技术性意见;后者则包括议事公局成员和由总督挑选的两位能读写葡文的华人,以便反映民意。在此规章中已可见后来的谘询会和立法会的雏形。
  1920年葡萄牙修宪,殖民地的政务委员会一分为二,分设立法委员会和行政会。此后,随着葡萄牙政局的风云变幻,殖民政策朝令夕改,澳门的政治行政组织也随之发生变化,至1973年产生过几个章程。真正勾画出今天澳门政制轮廓的,是1964年1月1日生效的《澳门省政治行政章程》。章程规定,澳门本身的管治机关有总督、立法委员会和政务委员会。立法委员会由总督担任主席,它不仅有立法动议权,还首次享有自身的立法权。1973年的《澳门省政治行政章程》赋予澳门省内部公权法人地位和行政财政自治权。立法委员会的组织和权限获得扩充,享有除保留给葡萄牙主权机构以外的有关澳门的所有立法权,但立法会仍然由总督主持,具有明显的殖民色彩。总督是葡萄牙政府在澳门省的最高级官员和代表,主持立法委员会和谘询局的工作,向葡萄牙海外部长负责。
  由此可见,此一阶段澳门的行政财政自治仅仅是殖民体制内的有限自治。
  左图为澳门博物馆。(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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