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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费莫名其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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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6-19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

  培养费莫名其妙
  我孩子卜弘毅1996年8月大学毕业后到北京核工业计算机应用研究所(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下属单位)工作,按所里要求签了一份协议书。去年初,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在该所已有人辞职的情况下,卜弘毅于1998年4月向所里提出辞职申请。但令人不解的是,该所领导不按协议规定,要求“另外再交几倍赔偿费的罚款”!
  对于调走辞职问题,在该所自己印发的“接收毕业生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本人调出,五年服务期赔偿费标准,本科生5000元,服务期不满五年的不足年限按上述标准折算。”因此,按协议规定,卜弘毅向该所交了服务期未满五年的“违约金”3000元,另外又交了由所里出资的“项目培训费”2000元。本来,按照协议规定,“上述款项交齐后,办理辞职手续”即可。但是,该所领导居然还要求另外再交什么“几倍赔偿费的罚款”。当时卜弘毅迫于该所不交钱不给办手续的行政手段,在1998年5月办理辞职手续时,除分别交了上述两项“违约金”3000元和“培训费”2000元外,计算机所又硬要他交了高达1万元的所谓“培养费”。
  事后,我们数次向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领导明确表示“中核总没有这个规定,不能乱收费”。而且,该公司其他单位在大学生辞职时也未有过在“违约金”外再收取什么“培养费”的。北京核二院 卜吟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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