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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周克玉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审议结果作报告 出版物影视节目不得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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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6-23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周克玉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审议结果作报告
  出版物影视节目不得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本报北京6月22日讯 今天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强调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寄宿学校对未成年人监护和管理职责,加大了对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的管理力度。
  在今天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克玉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草案审议结果作了报告。
  周克玉说,修改草案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事,中央政府也负有责任。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并将第一项“制定本地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的规定相应修改为“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周克玉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寄宿制学校对住校的未成年学生,应当承担本法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规定的责任。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有关条款中增加相应规定,将修改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容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继父母、养父母对无血缘关系的子女负有同样的教育责任,建议增加相应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周克玉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国务院的出版管理条例对一般出版物和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所不得含有的内容分别作了规定,可参照出版管理条例的写法作出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对其他出版物的管理,适用国务院的出版管理条例。
  周克玉说,有的部门提出,除了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的审查管理外,法律对各类演播场所也应加强管理。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并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相应增加规定:“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周克玉还就草案其他修改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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