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阅读
  • 0回复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顾昂然作招标投标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制定招标投标法十分必要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6-23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顾昂然作招标投标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制定招标投标法十分必要
  本报北京6月22日讯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昂然在今天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汇报招标投标法草案修改情况时说,制定招标投标法十分必要。
  在汇报对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见时,顾昂然说,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不论是全部或者是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都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目前存在着有些行政机关强制要求招标人必须委托其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情况,对此应当予以纠正,以维护招标人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有些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员会和地方、部门提出,草案规定,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两种招标方式,这是恰当的。但是,为了防止有些招标人在邀请招标中,有意邀请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作为其内定中标人的陪衬,搞假招标,应当对邀请招标的对象所具备的条件作出限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有关内容修改为:“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顾昂然说,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当前影响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问题是一些投标人中标后,不履行合同义务,擅自停工、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正常秩序,损害招标人利益。应当借鉴国际上的通行作法,要求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除没收其履约保证金,赔偿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相关的规定。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