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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张绪武汇报个人独资企业法草案修改情况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受保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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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6-23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张绪武汇报个人独资企业法草案修改情况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受保护
  本报北京6月22日讯 今天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草案增加了对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的内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绪武今天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了个人独资企业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关于这部法律的名称,张绪武说,许多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根据草案的规定,法律所调整的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并以其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并不包括国有独资、集体独资和外商独资企业,现在的法律名称与实际的调整范围不一致。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部法律名称改为“个人独资企业法”。
  张绪武说,许多常委会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目前在独资企业中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比较严重,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应当增加对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的内容。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为:“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增加一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同时增加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准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纳税,张绪武说,许多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有关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纳税的实体规定应当统一在税法中作出,但在本法中则应就独资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的义务。”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责任,张绪武说,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目前在我国实际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独资企业是以家庭财产出资的,而且企业收入也用于家庭支出,这些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与其家庭财产很难划分清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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