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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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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6-23
第4版(要闻)
专栏:

  香港特区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草案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 电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今天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草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乔晓阳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就解释草案作了说明。乔晓阳说,今年5月2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所赋予的职权,向国务院提交《关于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协助解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所遇问题的报告》。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对《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作出解释。
  国务院研究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提交的《报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审议了国务院的议案,认为议案中提出的问题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1999年1月29日的判决对《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该有关条款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务或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中规定,如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作出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终审法院在判决前没有按照《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而终审法院的解释又不符合立法原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规定和《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为了保证《基本法》的正确实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有关条款进行解释,是必要和适当的。为此,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草案)》,并征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乔晓阳还就基本法有关条款的立法原意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法律效力问题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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