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4阅读
  • 0回复

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 李鹏参加 审议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招标投标法草案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6-25
第1版(要闻)
专栏:

  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
  李鹏参加 审议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招标投标法草案
  本报北京6月24日讯 记者武侠报道: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今天分组审议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招标投标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参加了今天上午的分组审议。
  这两个法律草案都是第二次提交常委会审议。委员们认为,经过修改的两个法律草案都有较大改进,但仍需作进一步的完善。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公司’字样”是争议较多的问题。许多委员认为,这一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在现实中应用容易造成混乱,建议删去。
  一些委员建议,个人独资企业法应进一步明确立法的宗旨和意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体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应该予以鼓励。同时,对于一些企业中普遍存在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也应该加以规范。规范与鼓励是协调一致的。
  朱育理委员发言指出,个人独资企业法出台后将对我国个体经济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而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一个投资主体兴办多个独资企业或参投其他企业的现象越来越多,如何区分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因此不能作简单的规定,应该作透彻的分析研究。
  委员们还就该法的名称、投资人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划分、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和职工权益保护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下午进行的招标投标法草案的审议气氛热烈,针对招标投标法的调整范围,委员们各抒己见。
  有的委员认为为达到杜绝腐败,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招标投标法还应适用于建设材料的采购,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较大的工程项目以及军事工程项目。有的委员则认为,招标投标需要花费不少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不是范围越大越好,应该局限于比较重大的工程建设项目。
  姚振炎委员在发言中指出“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的规定不够科学,如果评标者不对工程负直接责任,则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
  委员们还就废标的标准提出了建议。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