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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民与民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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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6-23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治民与民治
  田兆阳
  在有些人看来,法律是管老百姓的,法治就是“治民”。毫无疑问,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地学法、知法、守法。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民治”,而不是“治民”,这是人民当家作主治理国家的体现。
  首先,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正如党的十五大报告所指出的:“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可见,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的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客体是国家和社会事务,目标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核心是从人治走向法治。
  其次,“民治”是人民主权的体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主要通过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两种方式。所谓间接管理,就是人民把管理国家的一部分权力委托给各级干部,由他们代表人民进行管理。在这种委托关系中,受委托者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二是忠实地为人民办事。因此,在我国公职人员作为管理者,不是统治者,而是人民的勤务员。
  再次,“民治”的关键在依法治权。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是国家管理不可或缺的,它是更多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条件,也可能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民主法治政治要求任何实体权力都应以法律为其存在的基础。依法治权,就是用法律规范权力运用的范围、限度、方式和程序等,它要求公职人员运用权力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定权限的原则,即权力的运用只限于法律明确授权的范围,否则就是违法。
  最后,以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在一个法治的国家里,老百姓当然要守法,但根本的问题是政府要依法办事,这是因为大量的法律法规需要通过行政机关去具体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公共权力的基础,也是对公共权力的最有效制约力量。以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体现,它实质上是“民治”的一种法律监督。
  依法治国是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这就要求公职人员树立“民治”思想和公仆意识,变管治观念为服务观念,从“为民做主”到由民做主,以人民群众为中心来开展各种管理活动,真正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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