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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名称受保护 “搭便车”行为被制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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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6-23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以案说法

  知名商品名称受保护
  “搭便车”行为被制止
  龚珊
  “搭便车”仿冒行为使许多名牌商品在市场上消失,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令人深恶痛绝。在法律不断完善健全的今天,仿冒知名商品,“搭知名商品的车”是行不通的。最近,国家工商局审理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件。
  河北旭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河北省以生产“冰茶”、“暖茶”为主导产品的大型企业,该公司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研制开发了“冰茶”饮料,通过大量的人才、物力的投入,成为全国饮料类的名牌产品。但是,随着“冰茶”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的不断提高,国内一些生产企业擅自使用旭日集团“冰茶”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制造劣质产品“搭车”牟利,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旭日集团向河北省工商局提起申请,要求认定其生产的“冰茶”为特有名称。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河北省工商局于1998年7月依法认定了河北旭日集团所生产的“冰茶”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冰茶”这个名牌产品,今年3月6日,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冰茶”认定为河北旭日集团茶饮料类的特有名称,以利于全国性保护。
  国家工商局接到河北省工商局的申请后,邀请国家权威部门及专家、学者进行了认真研究认证,今年6月2日作出决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认定“冰茶”为河北旭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并依法予以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知名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都作了界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本案中,旭日集团的“冰茶”畅销时间长,质量信誉高,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只要一提起“冰茶”,人们自然而然会想到是旭日升“冰茶”。符合上述法律关于“知名商品”的规定。“冰茶”名称是旭日集团的创举,由于其实际使用和广告宣传及促销的作用,使“冰茶”已成为有特定内涵的商品名称。因此,“冰茶”与其他饮料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不是我国软饮料商品的通用名称,这点又符合上述法律关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的规定。另外,《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还规定:“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经国家工商局调查,“冰茶”这一商品名称是由旭日集团最先使用在饮料商品上,符合使用在先的原则。
  因此,国家工商局认定旭日集团“冰茶”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受法律保护。目前,一些公司使用名目繁多的“××冰茶”,是擅自将“冰茶”作相同或近似使用。假冒者轻易地通过混淆的手段将其他经营者倾注心血而获得的市场占为己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不及时制止这种不正当竞争,如果各企业一哄而上用一个知名商品的名称,而且鱼目混珠“搭便车”,让质量低劣的产品流入市场,就会混淆消费者的视线,从而危害整个饮料行业的发展,也会给国家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搭便车”这种现象目前在我国普遍存在,危害十分大。国家工商局在认定“冰茶”为河北旭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同时,将采取有力措施,在全国范围内依法保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此举不仅能够使“冰茶”这个独具特色的民族饮料得以健康发展,而且还能促进各企业以不同的商品名称开展市场竞争,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推动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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