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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出血”大甩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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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6-23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我看“出血”大甩卖
  张善燚
  在市场营销活动中,不少经营者打着“出血”大甩卖、“亏本清仓”大甩卖等名目繁多的招牌,以促销自己的商品,排挤竞争对手。更有个别经营者打着“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招牌,从事各种类似的大甩卖。这种“出血”大甩卖现象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出血”大甩卖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的颁布与实施,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令人遗憾的是,类似“出血”大甩卖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市场营销中仍十分常见。究其原因,首先是某些地方政府,特别是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对反不正当竞争的认识尚不深入。一些人认为,对本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处理太严,势必影响本地经济发展。有人甚至打着“发展本地区域经济”的幌子,放任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展,造成全国一些“著名”的“假货”销售市场,总是不能取缔。其次,广大公民对这种甩卖行为认识不够,客观上助长了它们的泛滥。个别消费者贪小便宜,一次受骗后还多次上当。最后,社会公众,包括媒体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排斥力度不够。尽管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危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次,但各个层次并未显示出共同的反不正当竞争的社会公众压力系统。
  如何有效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反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依法规范市场秩序。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但更是法制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对市场经济法制秩序的公然破坏。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是由政府来培植的,它有一个内在的发展、调整和规范过程。因此,我们必须从深层看反不正当竞争的艰巨性,既要注意治标,更要注意治本。
  其次,各级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加大打击力度。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修改后的现行刑法,均为执法机关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武器。在执法实践中,应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不良倾向,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另外,在执法中切忌“降格”处理。对构成行政违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坚决依法处罚;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公民、单位的刑事责任,切忌“以罚代刑”。通过执法机关严格执法,构筑一道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上的坚强防线。
  最后,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构造反不正当竞争的社会群体网络。广大群众要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进一步关注反不正当竞争。唯有如此,制止“出血”大甩卖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滥才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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