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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重大工程要严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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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6-23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民主评说

  审议重大工程要严格
  山东潍坊市 孙孝波
  笔者近日了解到,某地出现的几处群众意见较大的“形象”、“政绩”工程,都是经过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并作出决议或决定的,但人大代表对此没什么印象,大多数代表反映,他们仅仅知道有这么几个项目,而对项目的具体情况不清楚。原来,政府对这些重大建设项目每年在向人代会提交的政府工作报告、计划、财政报告中都有涉及,人代会也就这三项报告作出了批准的决议,但由于报告对这些重大建设项目仅仅是点到为止,一笔带过,具体情况人大代表并不了解。这样,既不能说人大没有行使对这些重大建设项目的决定权,也不能说这种决定方式是真实地反映了代表的意愿,只能认为对这一重大事项的决定形式是民主的,但决定本身是否科学还值得探讨。
  笔者认为,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里面有政府规避人大监督的问题,有人大代表对情况不熟发现不了问题,以及发现了问题审议不深入,浅尝辄止的因素,不能简单地归结为谁的责任。就人大工作来讲,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吸取教训,总结经验,进一步把自身的职权行使好、作用发挥好。
  如何行使好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权?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首先应明确划定“重大”的范围,把应该由人大决定的建设项目,拿到人大决定,确定好该办的“事”;其次应建立初审制度,把重大建设工程的预案和论证等有关情况资料提前交人大代表审阅,以便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开展专题审议,实行“一议”;第三应把重大建设项目单独进行表决,做到“一决”,增强审议的针对性,提高审议的质量,保证审议的效果,实现决策的民主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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