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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法治——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回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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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6-23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立法聚焦

  走向法治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回眸
  陈东
  天府春早。
  看似寻常的一个春天,却传递着不同寻常的讯息:从1979年到1999年,四川省地方立法已走过二十个不平凡的春秋。
  二十年来,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确为改革开放年代的四川不断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写下了辉煌的一笔。二十年来,“有法可依”已成为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保障和实施依法治省方略的坚实基础。
  二十年不平凡的历程,其真正意义上的起步是在1978年。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正是这一次认识上的升华,开始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新的里程。次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首次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沿袭三十多年的高度中央集中的立法体制开始了重大变革。
  1979年12月,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由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仅仅数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便通过了四川省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四川省地方立法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
  如果说,民主法制建设的一次飞跃开始了四川省地方立法的起步,那么,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推进的过程,也就是四川省地方立法不断加强的过程。党的十四大提出加快立法步伐,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十五大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方略的实施……每一次理论与实践的成功结合,都使立法工作迈出前进的一大步。
  二十年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始终把立法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共制定、批准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补充规定385件。其中:
  五届10件;六届26件;七届108件;八届215件;九届(第一年)24件。
  立法步伐不断加快。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立法数量为五、六、七届立法总数的1.49倍。
  仅仅“有法”是不够的,还要“可依”——使法规科学、完善、切实可行。在不断加快立法步伐的同时,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日益重视提高立法质量。
  质量是法规的生命和灵魂,已经成为立法工作者们的共识。可以说,正是这种认识上的成熟,才有了四川省地方立法的长足发展。
  在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实事求是,因地制“法”,充分体现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四川省地方立法立出了“四川特色”,从而为全面推进全省各项建设事业走向法治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根据四川地处内陆、人口多、底子薄、农业基础脆弱、国有企业比重大、困难多、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四川省制定了《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开发区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切合四川实际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为充分发挥四川的旅游资源优势,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旅游管理条例》;为推进科教兴国、科教兴川战略,制定了《科技成果推广条例》、《义务教育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实施,对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起到积极作用;适应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并重的需要,阿坝州制定了《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保护条例》,凉山州制定了《邛海保护条例》。
  在逐步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涉及经济、文化、教育、旅游等多方面的、富有特色的四川省地方法规框架正在一步步构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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