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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缩水”该罚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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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6-21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沟通你和我

  商品房“缩水”该罚谁
  顾兆农
  6月14日经济周刊十一版的《芜湖:商品房“缩水”多》反映:安徽省芜湖市有关部门最近对市区268套商品房进行实际测量,结果发现每套都有“缩水”,被克扣的面积价值达116.6万元。
  据说,“缩水”者通常都只被认定为是开发商,而“处罚”也多只是让其退还多收的房款而已。应该说,这是不全面的。
  据笔者所知,开发商认定自己开发和销售的商品房的面积,不是最终的,或者说,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商品房面积的多少,最后得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际丈量,并出具有相关数据的证明以后才落锤定音。商品房的开发和销售的过程是企业行为,但商品房的交付验收、面积丈量等过程却是政府行为。
  因此,商品房“缩水”情况的出现,不外有这样两种可能: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的失职或渎职;开发商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相互勾结起来。那么,商品房“缩水”,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开发商都应该受到追究和处罚。至于处罚的内涵,绝不应只是退还多收的房款而已。道理很简单,小偷被捉,还了被窃的财物就行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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