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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精心构筑预防屏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审议侧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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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6-24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用法律精心构筑预防屏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审议侧记
  任新 胡健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有人将它列为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当前,由于我国的未成年人大多是独生子女,一个孩子的犯罪必将影响几个家庭。所以,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十分突出的社会热点问题。
  6月22日下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虽然这是第三次审议这个草案,常委会委员们仍然一字一句斟酌着。因为按照立法程序,草案可能在此次会议上交付表决。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这条规定是在第二次审议后根据各方面意见,经研究增加的。这一规定深得人心,但会不会流于形式,有的委员提出了疑虑。柳随年委员说:农村和小城市有许多小孩是替父母买的,这种情况怎么办。伍增荣、朱育理委员认为:这一条规定执行起来不太现实,没法杜绝小摊小店卖烟酒给未成年人。赵地委员说:是不是每个人买烟酒时要拿身份证。许多委员经认真思考后建议删去这一规定,并不是反对它,而是更注重能否切实解决问题。
  不要让法律成为空网、无用之物,是每个委员的愿望。这个法律草案该由谁来执行,成为委员们争论的焦点。杨振怀委员说,这个法的执行部门必须明确,民政部门、司法部门和教育部门都有责任,但没有牵头,可能出现大家都管也都不管的局面。另一些委员也表达了相同的意见。
  未成年人犯罪大多与父母有关,如何明确父母的责任,委员们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李明豫委员说:草案应规定不履行教育子女义务的父母要承担法律责任。朱士明委员说:未成年人由政府收容教养,家长或监护人应承担教养费用。列席会议的才旦说:草案应规定继父母、养父母不得以任何形式把未成年人推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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