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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运营虽该罚 行政处罚程序应规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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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6-23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事中有法

  报废车辆运营虽该罚
  行政处罚程序应规范
  为了增加收入,退休工人陈南和张佳决定合伙买一辆小公共汽车从事郊区线的客运。由于经济能力所限,他们通过张佳的一个亲戚低价买来了一辆报废的19座面包车,经修理后开始上路运营。
  1999年4月12日,这辆报废车在运营时被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一个征费稽查站发现。征费稽查站遂以使用报废车辆违法运营为由扣押了面包车,并当场对陈南、张佳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陈南和张佳不服该处罚决定,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判决撤销了该处罚决定。
  对这样的结果,许多人不理解,因为陈南和张佳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该当此罚,为什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却仍然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呢?这是因为在行政执法日益规范的今天,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除对案件事实要查清外,还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作为普通公民在遇到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时,也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996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都明确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证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此案中,执法人员对陈南和张佳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决定,依照法律,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吉林江源县公路段 李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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