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8阅读
  • 0回复

投资者保护神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6-28
第10版(财税金融)
专栏:

  一些中小投资者总爱把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看作是证券市场的“利空”,担心累及自身,甚至有“七一大限”之说。对此,《证券法》起草小组主要成员,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教授大声疾呼,《证券法》恰恰是——
  投资者保护神
  本报记者 田俊荣
  记者: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开户数已达4000万之多,其中99.6%是中小投资者。《证券法》7月1日实施,将给中小投资者带来什么?
  曹凤岐:《证券法》实施后,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更大的保护。
  《证券法》强调了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公开。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最容易受到损害。因此,强化信息披露是对中小投资者的最大保护。比如以往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包装上市”、“化妆上市”、“伪装上市”、“女扮男装上市”等欺骗中小投资者的现象层出不穷。如今,《证券法》在第13条中规定,发行人的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中介机构必须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证券法》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这三大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作了明确禁止,对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证券从业人员作了有效的限制。比如《证券法》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要公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持股情况也必须披露,这些对证券从业人员的限制条款正是为了保护相对弱小的中小投资者。
  《证券法》还规定了如果因虚假陈述或其他证券欺诈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负民事赔偿责任。这跟以往有关行政法规相比,有了很大突破。比如中介机构为上市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弄虚作假,导致中小投资者受损失的,后者可以和他们打官司,要求赔偿。
  记者:有些投资者认为《证券法》将证券公司按注册资本多少分成综合类,经纪类两类,规定经纪类公司不能做自营业务,这将导致市场内资金减少。《证券法》还将切断银行资金流入股市的渠道,使证券公司融资捉襟见肘。这些都损害了市场主力——证券公司的利益,会导致市场不活跃,中小投资者也跟着受损。
  曹凤岐:《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主要是为了防范风险,如果让一些中小证券公司做自营,由于资金少,很难做到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人员分开、账户分开,很可能发生损害投资者权益的事情,积聚金融风险。况且《证券法》7月1日实施,并不等于分类工作在7月1日一步到位。允许证券公司通过增资扩股、联合兼并达到综合类公司标准,成熟一家,审批一家。这样,不会导致中小证券公司纷纷退场。
  应当说,《证券法》不仅没有在融资问题上“卡死”证券公司,还为其开辟了正当的融资渠道。《证券法》第133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这就给证券公司融资留下广泛空间。用什么办法融资,《证券法》没作具体规定,只要合法即可。《证券法》还规定,银行信贷资金不得违规进入股市,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也就是在不违规的情况下信贷资金是可以进入证券市场的。事实上,最近发表的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中已经提出了许多合乎《证券法》的给证券公司融资的政策。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