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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澄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报告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三个法律草案的修改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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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6-29
第5版(综合)
专栏:

  王维澄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报告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三个法律草案的修改意见
  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 (记者王炽、王雷鸣)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向今天下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草案和公益事业捐赠法草案的修改意见。他说,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三个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通过。
  王维澄说,本次常委会会议对这三部法律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全国人大有关部门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了修改意见。
  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王维澄报告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加强青春期教育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在本法中加以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五条修改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修改草案规定的不良行为中“观看色情、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等物品”,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观看”范围太窄,在实际生活中还有收听的问题。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项修改为:“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王维澄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目前有的法院已试行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陪审员,依法组成审判组织即少年法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建议在本条中作出明确规定;并建议将刑事诉讼法关于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在这里作出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并且增加一款:“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关于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问题。王维澄报告说,审议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一规定操作起来有困难,建议删去;另一种意见认为,这一规定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必要,建议保留。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一规定有积极意义,能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世界上很多国家也有这样的规定,因此,建议草案中的这一规定不作修改。
  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草案,王维澄说,在分组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对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草案提出了个别修改意见。考虑到这些意见属于文字上的不同表述,不是实质性问题,鉴于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的规定在文字表述上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的相关规定相一致更为合适,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不作修改。
  关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草案,王维澄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在实际生活中有违背当事人意愿搞变相摊派的现象,应当予以禁止。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政府机关接受捐赠时,由于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捐赠财产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责任。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有关内容修改为:“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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