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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出租汽车管理应规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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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7-03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汇报

  宜昌市
  出租汽车管理应规范
  本报记者王斌来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出门乘坐出租汽车的人越来越多。作为城市不可或缺的一道风景,出租汽车行业近年来在各地蓬勃发展。然而,湖北宜昌市却有一些出租汽车陷入了难以自主经营的境地。
  宜昌市现有近1800辆出租汽车,其中无固定线路的约1500多辆。这些出租汽车主要有两种购车方式:一是企业先行购买,再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车主卖断产权;二是由车主个人直接购置。无论是哪一种购车方式,都是由车主个人出资,因此产权应归个人所有。但出租汽车虽然卖断给个人,出租汽车的户籍仍然留在企业或居民委员会。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宜昌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即“个人申请取得本市城区出租车经营权,应当委托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投标或竞买”。尽管这条规定只是关于经营权的竞标程序的规定,但实际上,拥有竞标权的单位在获得了经营权后,向车主收取了全部竞标费用,却没有将代表经营权的出租汽车牌和营运证过户,而是又将其分为使用权和所有权,使用权交给车主,所有权留下,并且作为向车主收取管理费的手段。车主个人购买了车辆和出租汽车经营权,自交税费,自负盈亏,从本质上说,车主应是个体工商户。
  由于出租汽车业务的经营者能够通过无偿占有经营权的手段向出租车主收取管理费,这一几乎不存在经营风险且收入丰厚的行业吸引了众多企业、事业单位甚至行政单位。据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城区有近70家企业和近百个居民委员会拥有出租汽车经营权,这些经营单位无一例外地通过卖断经营或接受挂靠的方式将经营权中的使用权剥离出来转让给个人,每辆出租汽车每月要上交300元至600元的管理费。这些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公司规模有大有小,大的有100多辆车,小的只有几辆。经营单位与车主签订的合同名称五花八门,如经济承包合同、出租汽车卖断合同、出租汽车转让合同、出租汽车挂靠合同、带车挂靠协议书等,但共同点是存在一些不平等的条款,如责任条款对车主的规定比较苛刻,特别是对代垫款的利息、税费滞纳金的规定超出国家规定幅度的一至数倍,严重侵害了车主的合法权益。
  民事责任不清是宜昌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又一大隐患。经营单位虽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但经营单位并没有打算承担民事责任,于是“由车主承担税费、承担违纪违法责任”的规定就成为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事实上,有些经营单位也没有承担这一责任的能力。如葛洲坝技校开办的金峡彩色钢窗厂接收了10辆挂靠出租汽车,其中一辆车发生撞车后,事故始终无法处理,原因是钢窗厂已经倒闭,仅剩一枚印章。再如,有的出租汽车公司欠债不还,债主看到出租汽车上喷着该公司的名字,就把本来不属于公司的财产——出租汽车拿走抵债,给车主带来严重损失。
  政府部门对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对出租汽车车主,设计这一管理模式的初衷是希望能够集中管理。可不少经营单位除坐收管理费外,不仅没有承担管理责任,反而增加了管理难度,主要表现在:一是假借政府管理部门的名义对车主乱罚款、乱收费,损害了管理部门的形象;二是以代收税费的名义截留车主上交国家的税费、规费,以致有的本来正常上交了税费的出租汽车被扣车扣证;三是挂靠经营的方式为追究民事责任设置了障碍。据出租汽车车主反映,有的经营单位只管收钱,其他的一概不愿过问,有的甚至连组织学习的事情都不管。
  鉴于经营单位对出租汽车车主的管理流于形式,出租汽车车主非但享受不到个体户的优惠政策,还要承担因挂靠而产生的不合理费用。据了解,宜昌市的一些出租汽车车主要求退出经营单位、自主经营的意见已经引起了宜昌市有关部门的重视。
编后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建设部、公安部1997年12月23日发布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出租汽车车主出资购买了车辆和经营权,却要挂靠才能经营,确实是一大怪事。国务院早就三令五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得弄虚作假,冒领国有、集体企业执照,也不得挂靠到国有、集体企业(含乡镇、街道企业)名下经营。出租汽车业作为新兴的一个行业,有关部门的责任应是宏观控制,抓好管理,在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出租汽车个体户也应积极扶持。只有管理规范了,出租汽车行业才能健康、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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