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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过多地干涉农民的经济生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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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3-03
第2版()
专栏:

不要过多地干涉农民的经济生活
仲夏
国家在农村中推行的一切经济措施,都是关系到农民的目前或长远利益的。这些措施只要确实符合农村的具体情况,在实行时并向农民说清道理,农民是会自觉地完成这些任务的。有些经济工作干部,不顾实际情况,不向农民进行说服教育工作,简单地以命令行事,结果就造成了某种人为的紧张局面。
广西省财经部门的干部,为完成货币回笼任务,在农民卖了余粮后,不经农民同意,强迫扣留各种款项;有些农民粮款没有到手,就被扣得差不多了。扣款项目有:信用社股金、供销社股金、贷款收回、公债等八、九项,农民称之为“九扣”。这样扣来扣去,有些农民手头零用钱都被扣光了,农民非常不满意。
有些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完成这些任务,在进行年终分配时,不经社员同意,就由干部指定数目,在社的总收入或社员分红中,强迫扣除各种款项。有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不经社员同意,即扣除信用社股金旧币二千多万元,供销社股金旧币一千三百多万元,公债旧币七百多万元,农贷旧币一亿二千多万元(包括社的和社员个人的),四项共计旧币一亿六千多万元,占社员口粮以外的各种收入的百分之七十五。这就影响了社内生产投资,社员生活也感到极大不便。
发动农民把余款存入信用社或购买公债,本来是对农民有好处的。但这些经济措施必须和政治工作相配合,必须发动和教育农民,使他们自觉缴纳,自愿认购。采取强迫命令、干部指定的办法,必然会脱离群众。至于偿还农业贷款,虽和信用社入股、认购公债等有所不同,也应向农民和社员作动员教育工作,争取他们尽力偿还,简单的扣除是不好的。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社员同意的原则下统一办理一些经济工作,本来是可以的;如果处理得当,对社的巩固还有好处。但不顾社的具体情况,不经社员自愿,就强行统一办理,也会脱离群众造成不良影响。这种现象在其他地区也发生过。社员说:社“管的太宽了”!当然,这对社的巩固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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