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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推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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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1-25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经济茶座

  小心推介
  晓田
  新年伊始,江苏省消协在南京选了8家住房开发企业,作为“购房理想企业”向公众推介。又是挂铜牌,又是打广告,好不红火!江苏省消协人士说,消法规定消协有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的职责,所以,他们才选定了这8家证照齐全、在消协无投诉记录的企业公开推介。
  可是几家不愿透露姓名的开发企业负责人却躲躲闪闪地讲,他们收到主办单位的邀请后,是要付6万至8万元的宣传推广费才能参加这种“推介活动”的。对方承诺登两次广告,发两个铜牌。
  哦,原来如此。此举对南京市所有住房开发企业来说是否有些不公平?偌大一个南京,在消协无投诉记录的开发企业恐怕不止8家吧?那些无投诉记录但没交钱的企业是否就不“理想”了?倘若确实只有这硕果仅存的8家,万一今后被人怒而诉之,冲着这宣传推广费,消协能秉公而论吗?据说,这些“理想”企业中,有一部分楼盘还是在建的期房,将来如果质量不佳,向消费者提供的将是怎样的“消费信息”?
  消协是依靠自身公众形象和影响力来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倘若消费者相信消协,买来的却是“豆腐渣工程”,冲冠一怒向消协,消协这一消费者的“娘家”岂不成了“仇家”?对其公众形象和影响力是多大的讽刺和削弱?今后的维权工作又将怎样顺利开展?
  倘若真的出现了房屋质量问题,消协是不是应了《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即社会团体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倘若那几家躲躲闪闪的企业所说是真,消协是不是有些违反《消法》第三十三条,即消费者组织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消协违反消法,岂不贻笑天下?
  市场经济是规则经济,协助执行规则的社会团体出于对经营者的公平考虑,是不该既当准裁判员,又当准运动员,掺和到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中去的。对消费者负责是这些团体赖以存在的根本理由,这些协助执行规则的团体其本身是不是也该遵守规则?最近,中消协宣布,从对经营者公平和对消费者负责出发,其主办的杂志《中国消费者》取消广告。此举值得那些热衷于“推介”的“消协”们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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