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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与“不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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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7-07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制论苑

  “宜”与“不宜”
  侯召迅
  “少儿不宜”,是近些年“热”起来的一个概念。尤其在做父母、做老师、做长辈的人们眼里,这个词颇为敏感,好像一块烫手的山芋。
  什么东西属“少儿不宜”?狭义理解是影视屏幕镜头中,容易误导未成年人的糟粕。诸如黄色淫秽、暴力盗杀、封建迷信、邪人邪教之类。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就有这样的内容:“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和戏剧,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内容。”
  其实,“少儿不宜”又何止在影视片一个领域,所有不应该做的不都是“不宜”吗?且看该法中的一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针对少儿的“不宜”,同时对成年人、对社会有关组织、直至政府部门,也规定了“不宜”的方面:“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禁止在中小学校门附近开办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对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管制、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和单位不得歧视”,等等。
  其实,“不宜”与“宜”是相对、相伴存在的。“不宜”内容的反面,正是“宜”的内容。这部法律中规定的“应当”便是“宜”的范畴。这样的“应当”,据粗略统计有40余处。其中绝大多数是针对成人、学校、社会和政府部门的,规定了这些方面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其健康成长中应当或必须尽到的责任和义务。
  不管有多少“不宜”,多少“宜”,关键在于落实。法律公布实行后,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家长都有严格依法办事的义务,任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与做法都应受到依法惩处。只有这样,才能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有利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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