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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舟敢向潮头行——青岛海事法院工作纪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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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7-07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轻舟敢向潮头行
  ——青岛海事法院工作纪实
  本报记者武侠宋学春
  硕士研究生11.6%,大学本科36.7%,大专43.3%,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既专长于业务又精通外语,这不是科研院校,也不是外企公司,而是山东省青岛海事法院的人员构成。
  作为我国海事法院系统的先行者之一,青岛海事法院15年来在困境中开拓奋进,大胆实践,为我国海事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目前,青岛海事法院年收案量已由建院初的十几件、几十件,增加到了数百件、上千件,收结案数量均为全国海事法院系统的首位,案件当事人涉及5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国际上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维护国家主权——神圣的职责
  司法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部分,各主权国家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扩大自己的司法管辖权范围。而海事法院就是行使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重要机构。作为我国第一批成立的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深知自己肩负的神圣使命,15年来,他们白手起家,在实践中摸索,在摸索中前进,迎着困难上,在涉及国家主权的问题上寸土必争。积极行使我国司法管辖权,有效地维护国家主权和我国法律的尊严。
  青岛海事法院在受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诉香港某公司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时,该香港公司辩称:在其签发的提单中有选择日本法院为管辖法院的条款,故该案应由日本法院管辖。但经青岛海事法院了解,该船该航次是从台湾台中至青岛港,运输合同与日本无关。所以青岛海事法院认为该案同日本没有什么“关联”,不承认该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而是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有效行使对该案的管辖权。最终使原告的请求获得满足。
  为中国司法打开一扇窗
  与一般的经济、民事案件相比,涉外性强是海事审判的一大特点。青岛海事法院自建院至今,共受理案件3798件,其中452件是涉外案件。涉外案件处理得好坏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司法界在国际社会的声誉,关系到我国对外开放的形象,也直接影响着中外当事人对我国司法机关和投资环境的信心。
  1985年,原告巴拿马某航运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留置被告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的货物作为滞期费担保。我国当时尚未颁行《海商法》,国际上有关国家对此的规定也不一致。围绕是否应接受原告的申请,青岛海事法院慎重研究认为,受理此案原则上是有法律依据的,若拒绝受理,易使当事人丧失对我国法制和改革开放政策的信心。这起新中国首例诉前申请留置船载货物案最后以当事人双满意的结果告结。巴拿马船东亲自到法院致谢:“你们站在公正的立场受理此案,通过这件事,我了解了中国,也了解了中国的法律和法官。”
  该案的处理结果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充分肯定,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良好的执法形象也使青岛海事法院收案数迅猛增长。1998年全院收案1079件,比1997年增长71%,是1996年的2.84倍,1999年第一季度收案408件,比去年同期增长78%。
  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改革开放以来,山东大力实施发展“海上山东”的方略,数年时间海上养殖就发展到300多万亩,由此也引发了海洋开发利用、海域污染与治理、海洋环境保护等诸多纷争和矛盾。针对这些问题,青岛海事法院不满足于坐等官司上门,他们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审判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改进措施,督促其及时扭转不利局面,为维护正常的海上秩序保驾护航。
  山东日照市岚山港由于海上养殖与船舶航行安全的矛盾比较突出,仅1995年至1998年起诉到青岛海事法院的纠纷就达到40多起,涉案标的上千万元,被许多外商列为不安全港口,严重影响了岚山港的对外形象。这一现象引起青岛海事法院的高度重视,在准确查明原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向日照市政府提出了司法建议,并与当地职能部门一起积极寻找妥善解决问题的方法,由于各方面共同努力,岚山港养殖碍航问题终于得到解决。
  为海事法制建设铺路
  1985年,青岛海事法院受理了香港美虹航运公司申请扣押前苏联货轮一案。当时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尚未出台,国内理论界、司法界对这类涉外纠纷我国是否拥有管辖权也有不同意见……面对这些重大难题,青岛海事法院没有退缩,经过周密的调查、分析、研究、论证,受理了这起新中国首例诉前扣押船舶案。结果仅用6天就顺利结案。
  该案的审理引起强烈反响,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该案经验及其他海事法院类似做法的基础上,适当参照国际做法,系统作出了《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的司法解释,从而使全国海事司法系统诉讼前扣押船舶案件的审理进入了统一、规范、有序的状态。以此为发端,最高人民法院在不断总结我国海事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相继作出、修订了《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关于海事法院强制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等司法解释,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海事审判所需的程序法之不足。
  之后,《海商法》的制定、实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的起草、修改,无不凝聚着青岛海事法院实践的结晶。
  1999年6月,青岛海事法院以丰硕的成果和坚定的决心迎来自己的15周年:我们的海事法制日臻完备;我们的海事审判日臻成熟;我们的海事审判队伍日益成熟、精干;面对未来,我们有信心同其他海事法院一起,将我国的海事审判工作全面推向21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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