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阅读
  • 0回复

海事审级体制呼唤改革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7-07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海事审级体制呼唤改革
  王延义李守芹
  我国10个海事法院及其所在地的10个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三者构成了我国独立的海事司法体系。这种体系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特别是海事法院成立之初,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而近年来随着我国海上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海事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组建海事基层法院甚至海事高级法院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
  根据目前的建制,海事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这种审理程序难以突出海事司法的特点,使海事诉讼与我国整个“诉讼管辖”体制不相协调;也使海事法院的诉讼地位、特别是在能否适用简易程序等方面处于“尴尬”境地;而且,案件不分大小,都可能上诉到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使高级法院不能对一些重大的海事案件行使(一审)管辖权,弱化了高级法院对海事审判工作的监督。
  目前我国整个司法系统的基本建制是“四级二审终审制”,而海事司法系统的建制却明显地是“三级(即海事法院及其所在地的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二审终审制”,明显地与我国整个司法建制不相协调。
  与地方法院相比,海事法院的“辖区”不仅大,而且多呈狭长或弯曲状,每个海事法院辖区内的一审海事案件,全归一个海事法院管辖,不仅不便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也不便于当事人诉讼。为解决这一问题,近年来,许多海事法院在其辖区内设立了相应的法庭以便民诉讼,而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一,按我国目前的司法建制,海事法院能否设派出法庭本身在法律上并不明确。其二,随着我国经济、特别是对外贸易、海上运输事业的不断发展,争讼到海事法庭的纠纷日渐增多,且这些案件有许多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的海事纠纷,而以海事法院(庭)现有的审判力量,且一律适用普通程序来解决这些纠纷,已经很难圆满完成任务,而这就迫切需要尽快增设海事审判机构,改革现有海事审级体制。
  海事法院已经成立15年了,海事法庭的建立也有几年的历史了,这些无疑都可为海事审级体制的改革提供有益的经验、参照。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