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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7-07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好法官征文

  日前,河南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院长杨绍武一行三人,冒雨前往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西石庙村,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9.8万余元,送到受害人张振生家中。
  张振生1996年7月在河南发生交通事故,双腿致残,生活困难。判决生效后,执行人员六上郑州,找肇事方多次交涉,终将赔偿款9.8万余元全部执行回来,考虑受害人身有残疾,路途又遥远,瀍河法院遂决定利用双休日,将款送往受害人家中。
  张建洛董华敏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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