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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共同来——关注产品质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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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7-07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质量管理学家曾断言,20世纪是生产的世纪,21世纪是质量的世纪。
  我国目前存在的质量问题如得不到有效治理,将直接影响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解决质量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让我们共同来——
  关注产品质量
  本报记者王比学
  产品质量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企业的兴衰存亡,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大事。从1993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关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产品质量逐年有所提高。但总体水平仍然不高,抽查合格率一直在80%以下的低水平徘徊。特别是去年以来,接连发生了一些在全国范围内影响很坏的恶性质量案件,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质量问题损害消费者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始终放在有关安全的产品上,食品、家电、农资、建材四类产品均属重点抽查产品范围。1998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200类近8000种产品组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平均抽样合格率为77.8%。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1994年至1998年,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68万件,其中有184.8万件投诉指向质量,占投诉总量的69%。也就是说,在268万件投诉中,超过2/3的投诉是因为产品质量有问题,这个数字是相当惊人的。桥梁垮塌、房倒屋塌、锅炉爆炸、食物中毒等恶性事故时有发生。难道死者的鲜血和伤者的惨叫还不足以使我们觉醒吗?
  人们也许对山西朔州假酒致多人死亡案、江西赣南猪油中毒案和多个单位食堂集体中毒及学生补碘中毒案记忆犹新。调查表明,导致食物中毒的原因既有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质量问题,也有销售运输环节的保质、保洁问题。但主要原因还在产品质量本身。一些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无必需的生产设备,无产品检验手段的地下作坊,随意采购原材料,随意添加染色剂,甚至将禁用于食品的工业酒精、工业用盐用于食品制作,必然对消费者造成致命的伤害。
  住房制度的逐步改革为房地产市场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也为建材业的发展提供了无限商机。但劣质建材禁而不绝,不仅制约了建材业和建筑业自身的发展,也给住房制度改革和购房者带来损害,成了消费者的心头大患。人们深恶痛绝的豆腐渣工程,除了工程偷工减料以外,劣质建材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人所共知的浙江常山棉纺厂职工宿舍垮塌事故的原因总体上是工程质量问题,但与施工者使用劣质建材不无关系。近几年某些消费者购买了劣质商品房,欲住不能,欲退不行,处于两难境地,“安居楼”成了“伤心楼”。
  当前,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伪劣农机及零配件充斥市场、坑农害农的事件也屡屡发生。据有关部门的抽查结果,种子类产品的合格率只有45.9%,这意味着有一半以上的不合格种子被农民满怀希望地种了下去,结果只能是“希望”变成“失望”。湖南省一造假者在短短半年时间里贩售假水稻种子6.3万公斤,使10万多农民因绝收而面临断炊。中国消费者协会去年6月受理了一起重大的农民投诉。1994年辽宁省辽中县农民侯海山等30家养鱼户因使用劣质鱼饲料,致使池养鲤鱼大面积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370万元。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却以“缺乏科学依据的检验报告”为由判决农民败诉。许多农民因此负债累累。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这是一起严重的坑农害农事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首次公开行使支持消费者起诉的职能,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支持消费者申请再审的书面意见。目前此案已转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完善立法建立保障机制
  199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产品质量法对于规范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促进企业树立产品质量意识、规范经营者履行产品质量义务、促进企业产品质量的提高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产品质量法本身经过5年的实践来看,尚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关于因产品质量责任给消费者安全健康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问题,目前在死亡和伤害的赔偿金额、计算方法、赔偿金的分担等问题上,都有不科学、不合理的地方,不疼不痒的处罚和低价的赔偿,实质上保护了违法经营者。产品质量法在罚则方面,显得过于软弱,缺乏严厉性。现行刑法第414条规定的“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即针对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构成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如果故意不依法移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犯罪处理。而产品质量法中又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对产品质量法的罚则部分,有关人士建议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逐条加以修改。
  记者日前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了解到,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尽早修改、完善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去年10月向国务院呈送了产品质量法修正案(送审稿),主要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完善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和责任,完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等4个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进一步深入研究。
  有了产品质量法,关键还要建立相应的行政保障机制。如果一个地区利用法律给予的审批权胡作非为,乱发许可证,检验合格证,使假劣产品大肆泛滥,并造成危害时,是否应当追究这类行政机关的责任?由谁来追究?然而对这种情况没有一个相应的组织机构能够行使管理权加以制止,以致非上级机关派人调查,并下发通知加以约束不可。这种凡事不靠有效的法律机制和行政机制处理问题,万事都要靠上边文件的做法,是市场经济形势下一种怪现象。法律能否行得通,除法律反映和总结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客观和准确外,则与它的行政保障机制的健全成正比。因此,凡赋予某行政机构一定的权力,就应当建立监督和检查其行政权力的制约机制。这种制约,必须有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内容,同时还应建立一种监督保证机构。行政保证机构不落实,法律规范在许多场合下就要落空。(附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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