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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是否可以子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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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7-07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以案说法

  父债是否可以子承?
  王宗元路汝珍
  父债(债务)不一定子还,人所共知,但父债(债权)子承有否法律依据呢?下面的案例给我们提供了答案。
  1998年11月,原告张永昌之父张善来同被告扬培国合伙经营苹果。散伙时,经结算,扬培国应付给张善来人民币2865.5元,并立有结账手续。1999年1月,张善来因病死亡。此后,张永昌及其母王秀兰多次向扬培国索要欠款,均遭拒绝。原因是扬培国认为:“我和张善来的账,别人管不着。”为此,原告张永昌向法院起诉,要求扬培国付给所欠债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之父张善来与扬培国合伙经营苹果,散伙结账时,立有手续证明扬培国欠张善来债款2865.5元。根据这一法律事实,在张善来和扬培国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是十分清楚的,张善来是债权人,扬培国是债务人。
  1999年1月债权人张善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和第10条第一款规定,张善来遗留的债权2865.5元属于其遗产范围,应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张永昌、王秀兰继承。由于张善来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引起了原在张善来与扬培国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变更后的权利主体是张永昌和王秀兰两人,即张永昌、王秀兰成为共同债权人;而义务主体并没有变更,扬培国仍是债务人。在张善来遗产分割前,张永昌和王秀兰对2865.5元债权遗产,处于共有状态,依据民法通则第78条第二款“共同共有人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规定,张永昌或王秀兰中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向债务人扬培国索要。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76条“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和第108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依法判决扬培国限期清偿债务286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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