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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新在何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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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7-12
第10版(财税金融)
专栏:

  《证券法》新在何处
  杨志华
  与现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比较,《证券法》确立的新制度、新规定主要为以下方面:
  明确了新的证券发行、上市审核体制。以前,我国证券发行实行审批制,而《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为了规范证券发行活动,防止擅自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行为,《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发行新股。《证券法》反映市场规律,改变了过去管理股票发行价格的做法,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贯彻证券业和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证券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证券法》规定,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按注册资本多少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综合类公司能从事承销、自营、经纪三大业务,而经纪类公司只能从事经纪业务,不得从事自营。《证券法》还规定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客户保证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保证金。
  开辟收购渠道,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证券法》在总结上市公司收购运作的基础上,一是在要约收购之外,从法律上肯定了协议收购方式,二是放宽了持股变动报告义务。以前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所持有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2%,应当公告。如今《证券法》将这“2%”修正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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