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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永久性居民内地所生子女 赴港定居受理审批程序已确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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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7-13
第4版(要闻)
专栏:

  香港永久性居民内地所生子女
  赴港定居受理审批程序已确定
  据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记者赵卫)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今天就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申请赴香港定居受理审批程序问题达成共识。双方表示,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严格认真地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保障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合法有序地进入香港定居。
  双方宣布,根据今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是指无论本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出生,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须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人。此类人员申请赴港定居须依照规定,向其户口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填写《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经批准后持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以下简称“单程证”)有序地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同意接受香港入境事务处委托,由内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代为受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证明书”的申请。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香港入境事务处视为“居留权证明书”申请表。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该申请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资料后,转送香港入境事务处,由该处对“居留权证明书”申请进行核查,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居留权证明书”,并将此证送内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转交申请人。
  为保证香港永久性居民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合法有序进入香港定居,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单程证”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将同时发放,具体做法是将“居留权证明书”附贴在“单程证”上,出境时一并交边防检查人员查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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