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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基本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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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7-13
第12版(香港和澳台侨)
专栏:澳门基本法知识竟赛有奖问答

  澳门基本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谁?
  澳门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用于规定澳门特区实行的制度,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所以说,澳门基本法是全国性的法律,不是地方性的法规。它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澳门基本法的第八章明确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果澳门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此条款时,应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之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基本法还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三个方面,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还规定,澳门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既定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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