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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治“自治”殖民管治(下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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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7-13
第12版(香港和澳台侨)
专栏:迎九九话澳门

  督治“自治”殖民管治
  (下篇)
  纳娅
  1974年4月25日葡萄牙政局发生变化,11月李安道总督抵澳履新。他上任后,认识到澳门的权力集中于里斯本影响澳门社会的发展,遂决定草拟新的澳门政治章程。1976年1月6日,第1/26号法律——《澳门组织章程》获得通过,同年4月25日颁布生效的《葡萄牙共和国宪法》予以确认。这部宪法首次承认澳门为葡萄牙管理下的中国领土,由一个适合其特殊情况的章程管理。这个章程为澳门现行政制奠定了基本模式,实施以来虽经多次修改,一直沿用至今。依萄人的说法,《澳门组织章程》是澳门走向真正自治的章程,其具体表现是首届拥有实质立法权的立法会在当年选举产生,并投入运作。
  尽管如此,目前的澳门,既非附属他国的殖民地,亦非一个独立的城市国家,而是葡管中国领土。葡萄牙100多年殖民管治的架构在澳门现行政体中清晰可见。主权与治权的完全分离,是澳门政制的一大特色。澳门不是政治实体,主权不为人民所拥有,也不由人民行使。总督不由选民推举,也无须向立法会负责,立法会也不是一个百分之百的民意代表机构。《葡萄牙共和国宪法》仍部分在澳门地区生效,无论是澳门总督还是立法会都不完全拥有自主权。
  澳门现行的政制,基本上是一个以行政为主导、立法制衡及司法独立的政治体制。行政权的代表是澳督,立法权的代表是立法会,司法权的代表是澳门法院及检察官公署。澳督具有领导本地区一般政治、统筹整个公共行政、财政及治安的权力;并有权在当地实施必要的法例及其他法规。会同澳督运作的有谘询会,其可就澳督的施政、立法提出意见,但意见不具约束力。澳督的工作班子由政务司组成。
  立法会作为澳门的另一个“自治”机构,与澳督分享立法权,其权力受到很大制约。立法会通过的法律,须经澳督签署后方可生效;如果澳督拒绝签署颁行,立法会复议须以2/3的多数票再次通过;若澳督仍不同意颁行,或澳督与立法会在其他方面发生矛盾而无法协调时,澳督有权以“公共利益”为由,建议葡国总统解散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的规定,澳督还可以通过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来影响立法会。这种以行政权为主导的特殊体制明显地带有殖民地时代的色彩。
  殖民色彩的另一体现是,司法权方面,虽有1991年葡国国会通过的《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规定澳门可以拥有适应自身特殊情况的司法组织,但葡国最高法院仍保持着在澳门的审判权。
  澳门的市政制度历史已有400多年,前身是1583年葡萄牙人在澳门成立的内部自治机构议事会,但随着殖民管治在澳门的影响日甚,总督的权力日益膨胀,作为自治机构的议事会沦为单纯的市政机构,仅负责道路维修、市政卫生等。1974年“四二五”葡国革命后,市政厅亦有所改革,但仍保留殖民色彩,全部市政议员均由澳督委任,居民无参政机会。1987年中葡联合声明签订后,市政架构再度改革。
  100多年来,澳门的官方语言一直为葡萄牙语,中文在1992年1月才获得官方语言地位,占澳门人口95%以上的华人懂葡萄语的寥寥无几。由于语言障碍,直至80年代,整个行政架构中绝大多数公务员仍为葡萄牙人和土生葡人,只有最低层的职位向华人开放。这种状况随着澳门回归祖国的步伐而日渐改变。澳门的历史将揭开新的一页。(附图片)
  17世纪20年代葡萄牙人修建的大炮台,早已失去昔日的威严,如今它已成为葡萄牙侵占澳门的历史见证,成为一个旅游景点。王毓国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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