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7阅读
  • 0回复

破坏选举被判拘役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7-14
第9版(民主和法制)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破坏选举被判拘役
  日前,湖北郧西县人民法院以破坏选举罪,对被告人蔡新田判处拘役4个月。
  蔡系郧西县童元乡大揪木沟村五组村民,因其对乡村干部推荐的县人大代表候选人陈××有成见,于1998年11月30日下午醉酒后窜至本村村房处,以陈××未经其讨论通过为由,将墙上张贴公布的候选人名单撕破,随后又以找村党支部书记讲理为由,窜入村委会房内,乘无人之机,将放在桌上待发的本村七组49名选民的选民证偷走,拿到一个厕所内烧毁。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新田故意破坏选举工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选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湖北《楚天主人》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