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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防错也应防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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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7-14
第10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公民建言

  办案防错也应防漏
  当前,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出台,使检察干警的办案质量意识大大提高,促进了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但与此同时,少数地方也出现了“只顾防错,不顾防漏”的现象,应引起各级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
  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对错捕、错诉、错拘及在侦查过程中采取违法措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件,检察机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办案人员则要负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不少检察干警因而产生了“宁可漏过,不可错办”的想法。
  一些侦查部门的干警在办案实践中重防错,轻防漏。如在查处智能型的贪污受贿案件时,对部分已经“技术处理”过的案件,侦查人员会因证据不过硬而对本该果断定案的案件迟迟不进行处理。此外,为保证所办案件的绝对准确,一些侦查人员只重视已取得的部分成果的巩固,对那些证据不过硬的事实部分则“宁可信其无”,以避免办理错案,不愿去深究细挖。
  要扭转这一倾向,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要在干警中有针对性地开展案件质量意识教育,使他们认识到避免错案发生只是其重要内容之一,却绝非全部内容。正确办案的真正内涵,除要保证案件的质量,还必须保证处理案件的全面性。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有效地打击犯罪,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相应法规,保护干警办案积极性。
  江苏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刘焕人朱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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