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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破产,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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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7-14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金通律师信箱

  借款人破产,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
  1997年5月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由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并发布公告。请问我公司将如何承担担保责任?某公司王经理
  王经理:您好!
  您的来信问及有关借款人破产,保证人如何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现简要回答如下,供您参考。
  一、贷款人申报债权的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借款人(被保证人)依法被宣告破产,贷款人应当在收到破产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破产通知的贷款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参与破产清偿。贷款人权利的实现可能有两种情况:1.贷款债权全部得到清偿,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随之消失,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贷款债权得到部分清偿。对已受清偿部分,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未受清偿部分,保证人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二、贷款人未申报债权的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借款人(被保证人)依法被宣告破产,贷款人逾期未申报债权,应视为自己放弃债权。贷款人在保证期间内未申报贷款债权,又未及时通知保证人参与破产程序,会导致其债权无法从借款人处得到清偿,保证人又不能预先向借款人行使追偿权。此后,贷款人又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确认保证人的责任时,应当扣除贷款人本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的那部分债权。
  当然,如果保证人已知悉借款人依法被宣告破产,而贷款人又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也可以自己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保证人要预先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贷款人未申报债权。如果贷款人申报了债权,贷款人债权在破产财产中受偿,保证人因而免除了相应的保证责任,则不可以行使预行追偿权。2.要在法定期间内申报。保证人申报债权的期间有两种,保证期间和申报期间。保证人要在保证期间内申报债权,未进入保证期间或者保证期限已届满,保证人不必也不能申报债权。同时,保证人要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即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或未收到破产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债权。两种期限同时具备,保证人申报债权才有效。
  金通律师事务所孙为党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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