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阅读
  • 0回复

就缩减朝鲜中立国监察委员会人员问题 我外交部以备忘录答复瑞典瑞士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3-06
第1版()
专栏:

就缩减朝鲜中立国监察委员会人员问题
我外交部以备忘录答复瑞典瑞士
【新华社五日讯】瑞典驻华大使馆和瑞士驻华公使馆在一月二十七日分别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交了内容大致相同的备忘录,陈述瑞典、瑞士继续参加朝鲜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在提供技术人员和负担经费方面的困难,请求有关各方,倘不能将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活动迅速予以结束,则考虑是否可以同意包括对于该委员会的四国代表团的人数加以减缩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磋商后,于二月十七日以备忘录分别答复瑞典、瑞士,表示:
“一、关于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意义和贡献,外交部在一九五四年六月十四日致大(公)使馆备忘录中曾将外交部的看法说明,半年以来的发展更加证明了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继续存在是必要的,对朝鲜的和平是有益的。同时外交部愿意特别指出,朝鲜停战协定是不能随意加以修改的,如果容许随意修改,则将给破坏停战协定的好战分子以借口。事实上好战分子目前已在积极制造各种借口,企图片面解散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破坏朝鲜的和平局面。基于上述原因,外交部难以考虑将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活动予以结束的意见。
“二、在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方面,日内瓦会议以后,该委员会中的四个中立国家的合作大有进展,对于监督朝鲜停战协定的实施起了积极作用,对朝鲜和平作了肯定的贡献。外交部亟愿这种贡献继续保持下去。
“三、外交部考虑了大(公)使馆来文中所提的为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提供技术人员及为维持此等人员所需巨额费用有困难一节。鉴于停战协定中对于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人员数目并无规定,外交部认为在不妨害监督朝鲜停战协定实施的条件下,可以同意采取大(公)使馆来文所提的缩减中立国监察委员会人员的办法。至于具体的缩减办法,可由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各国商定。”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