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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事未办实农民气不顺——关于江苏泗洪县一项水利工程的调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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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7-20
第4版(要闻)
专栏:社会观察

  好事未办实农民气不顺
  ——关于江苏泗洪县一项水利工程的调查
  本报记者刘建华
  今年5月,本报收到江苏省泗洪县上塘镇大周村农民的来信,反映县水利部门在村里建了一、二级电灌站工程。来信认为这项工程应该是“怀洪新河影响工程”,属于国家的工程,而县水利部门故意将它说成是“地方基建工程”,意在截留国家给予农民的土地占压、青苗损失等赔偿费。
  记者经过多方调查了解到,农民反映的问题失实。事实是,泗洪县为了让上塘镇所在的西南岗地区尽快脱贫,对这个地区的中低产田进行了改造。大周村的两级电灌站工程,是改造工程中的一个项目。由于资金缺口大,经过争取,这项工程被列入“省地方基建工程”,得到一笔经费。由于它不是“国家的工程”,因此对于被工程占压土地后损毁的青苗,只能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在受益范围内进行调整和适当赔偿。
  由此看来,建设大周村电灌站,是为农民办的好事、实事,农民有“误解”,是有关部门没有向他们解释清楚造成的。
  但事情并非那么简单,记者在采访中得知,农民告状还有其它原因:如工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未能发挥应有的效益;被占的土地和青苗损失赔偿问题,数年来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土地被占的4个村民小组,仍按原来的土地面积承担农业税,负担过重等。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及时解决。
  通过此次采访,记者觉得有这样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要细致地做好农民的思想工作,把事情原原本本向农民讲清楚。一些农民至今对工程的性质和水利部门到底有没有截留赔偿费持怀疑态度,说明双方沟通得还不够。而农民又知道淮阴市水利局曾作为原江苏段怀洪新河影响工程指挥部给泗洪县水利局下达过一个“37号通知”。在经费汇总表中有一笔10.4万元的经费,其中有关于“占地、青苗赔偿的补助”一项。尽管这是淮阴市水利局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被泵站站址压废的耕地的补助,而不是对整个工程压废的土地和青苗损失的赔偿,但也能说明农民的说法不像县里有的同志认为的那样是空穴来风。如果县水利部门在做解释工作时能佐以有关的证明文件,就更有说服力了。
  好事要做好。改造中低产田,实现旱涝保收,水利工程的质量至关重要。大周村两级电灌站经测试达到设计要求,然而因水渠存在质量问题,无法发挥应有的效益。农民是最讲实际的,他们没有切身感受到好事给他们带来的好处,岂能气顺。
  该解决的问题不能久拖不办。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对土地调整和青苗损失的赔偿问题,时间已过了两三年,还没有得到解决,农民有意见是很自然的。而这项水利工程本是“脱贫致富”工程,可是由于镇、村干部没有及时在受益范围内处理好农业税分担的问题,致使土地被占的几个村民小组负担过重。如第二组原有耕地面积469亩,被工程占压了207亩,耕地减少了近一半,农业税仍按原来的亩数负担,显然不合理。
  可喜的是,大周村农民反映的问题,已引起宿迁市、泗洪县领导的高度重视,目前,几项问题都在解决之中。
  编后
  办好事,理应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但也有不受欢迎的时候,这主要是因为我们没有向群众解释清楚,好事一时未被群众所理解、所接受;或者是好事没有办实,甚至半途而废,留下尾巴,群众看不到好事给他们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好处。对此,群众不满意是理所当然的。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为群众办好事时,首先要向群众讲清楚,让群众理解;同时,要把好事办实、办完满,做到善始善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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