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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向恐龙化石的黑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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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7-21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大要案写真

  伸向恐龙化石的黑手
  官晋东
  恐龙化石是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属无价之宝。云南禄丰县川街乡具有丰富的古生物化石资源,近年来已发掘出几具完整的恐龙化石,成为名副其实的“恐龙之乡”。早在一九三八年,我国著名的古生物学家杨钟健就在那里发现了我国最原始、最完整的恐龙化石。禄丰县成了举世瞩目的“禄丰龙”化石所在地。对恐龙化石本应重点保护,但是当地的个别村民和外地的不法之徒却经不住高额利润的诱惑,向恐龙化石伸出了罪恶的黑手。
  川街乡农民杞常喜,一九九八年三月在本村附近的黑色箐山放羊时,发现一具不完整的恐龙化石,看到裸露在地面的一段段恐龙骨骼化石,他遂起盗卖的念头。杞常喜悄悄将恐龙化石挖掘出来后,先藏于一旱沟内。待到当年九月,他以六百元的价格卖给了当地农民鲁美英。不久,禄丰县城的无业人员束作文在鲁美英家中见到化石并问清来源后,便找到杞常喜询问是否还找得到恐龙化石。杞常喜随后上黑色箐山找寻。找到化石后,他便带上儿子杞绍林一起到山上挖掘。束作文也到山上参与捡拾化石和装袋。他们一道商量将化石卖掉和分成。
  今年一月,束作文把化石偷运到昆明。他四处活动,寻找买主准备将化石高价出售。二月十日,就在他的罪恶阴谋即将得逞时,公安机关将束作文抓获,当场收缴装在编织袋里的恐龙化石“样品”。破案后,根据束作文的交待,杞常喜两次盗掘的恐龙化石都被追缴归案。
  六月初,禄丰县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杞常喜、束作文、杞绍林非法挖掘恐龙化石的行为已构成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各自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禄丰县法院分别判处杞常喜、束作文有期徒刑各五年,并处罚金各三千元;判处杞绍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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