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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7-21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背景资料

  背景资料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三)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有无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有无截留、占用或者挪用;(四)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情况;(五)预算收入和支出的依法管理情况,有无违法将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有无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六)有无违反国家规定将预算内资金有偿使用,有无违法将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款项擅自改变用途,有无将预算周转金挪作他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八)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
  长丰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财政预算监督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预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财政局应在30日内,将县本级财政支出预算具体项目安排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县财政局在15日内,将预算支出按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分预算科目和项目一次批复到各部门。
  第十一条:下列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县政府应按季度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接受监督:(一)预备费;(二)上年预算净结余;(三)预算周转金;(四)财源建设周转金;(五)预留安排资金;(六)转移支付及其它非预算安排的重大经济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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