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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企业:应与农民互惠互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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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7-22
第11版(农村经济)
专栏:

  ●龙头企业:应与农民互惠互利
  国务院研究室农村司副司长黄守宏
  发展一批规模大、实力强的大型农产品养殖、加工、运销等龙头企业,将分散经营的、小规模生产的农户与千变万化的市场联结起来,形成包括生产、加工和流通在内的完整的产业链条,使农民不仅能从农产品生产中取得收益,也能分享加工、流通环节的利益,是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基础。
  有些人认为,只要企业是从事农产品的养殖、加工的,就是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这种看法是片面的。从根本上来说,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与非龙头企业的区别在于在利益的分配机制上,龙头企业与农民之间的关系不是单纯的产品“买断”关系,而是通过多种方式与农户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形成了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机制。龙头企业不是自封的,也不是官封的,而是在市场经济的竞争较量中形成的。即使政府指定一些公司做“龙头”企业,如果它们不能和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没有能力成为产业化经营的组织者、市场开拓者、营运中心、信息中心和服务中心,发挥不了中枢作用,同样不能算是名副其实的“龙头企业”。
  有一些企业的领导认为,与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对企业来说没有多少好处,而且还很麻烦,不如直接买断简单省事。所以大多数公司还是在沿袭传统的买断关系,产销关系很不稳定。从利益关系上说,农民想贵卖,企业想贱买,结果当市场价高、产品畅销的时候,农户到市场上卖高价,企业急需的原料得不到保证;当市场价低产品滞销的时候,企业压价。这种不稳定的关系容易引起市场价格波动起伏,引发企业与农民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龙头企业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是互惠互利、兴衰与共的关系。建立了利益共同体,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也就奠定了企业长期发展的基础。一是保证了原料的稳定供给和原料的标准化,二是减少了流通环节,节约了各项交易费用。而这两条通过传统的商品买断关系是做不到的。因此,与农民建立利益共同体,是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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