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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公布五起“扫黄打非”案件判处结果 十二名犯罪分子受严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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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7-21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高法公布五起“扫黄打非”案件判处结果
  十二名犯罪分子受严惩
  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5起“扫黄打非”案件的判处结果,制贩淫秽书刊和非法出版物的不法分子受到法律严惩。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开创印刷装订厂原负责人熊飞以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穗丰彩印厂原厂长劳义峰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人民币。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蚌湖印刷厂原厂长杨格询、法定代表人杨杞良以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各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
  北京市朝阳区无业人员王木荣,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5万元人民币。
  河南省潢川县农民李士忠、谈仁琴、王德晶等7人,1998年11月间在北京市海淀区贩卖淫秽激光视盘,其中王德晶参与贩卖淫秽激光视盘7500余张,李士忠、谈仁琴参与贩卖激光视盘7100余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王德晶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处李士忠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判处谈仁琴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上述3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其他同案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除王木荣不上诉外,其他各案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各上诉法院经二审审理,均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并分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强调,依法严惩制贩淫秽书刊和非法出版物的犯罪分子,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净化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全国各级法院一定要严格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规定,及时审理好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有关案件,严惩这类不法分子,积极推动“扫黄打非”斗争的不断深入和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
  (高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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