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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容如此卖房——记一起在人大监督下被依法纠正的错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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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7-21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监督广角

  岂容如此卖房
  ——记一起在人大监督下被依法纠正的错案
  傅裕
  一起由原、被告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法院办案干部严重失职,导致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错误调解和执行,严重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汪清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日前被依法纠正。
  1990年7月,延吉市居民李某某与梁某某的儿子达成买卖房屋协议,将梁某某在延吉市的一间尚未办理房照的门市房购买(1994年11月,李某某办理了房照手续)。1994年5月,梁某某女婿金光虎在明知房屋已被卖出的情况下,恶意串通汪清县汪清(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金京镐,策划、伪造了梁某某在汪清(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的“贷款协议书”、“调查报告”,并据此为凭证,以汪清(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名义向汪清县法院起诉,要求梁某某退还拖欠的14.1万元贷款及利息共计299711.86元。1994年8月18日,汪清县法院受理此案,由经济审判庭审判员张万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并于同年9月1日调解结案。调解书生效后,梁某某没有按期还款。1995年4月18日,汪清县法院作出裁定,采取强制执行方式,将李某某的房屋抵债给汪清(农村)信用合作社,李某某的房照予以注销。根据裁定,该房所有权便归汪清(农民)信用合作社所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李某某多次到州人大、州法院申诉、上访。1995年6月27日,州法院向汪清县法院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中止执行。但此时,汪清县法院已将该案执行完毕。此后,李某某又多次向州人大提出申诉,引起州人大常委会领导的高度重视。1997年5月5日,州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该案交由州法院办理。州法院指派专人进行了审查,于同年5月20日交给汪清县法院办理,明确要求通过再审程序纠正原调解书的错误。但是,汪清县法院进行再审时,并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而是进行了书面审理,认为原审没有错误。
  1998年8月,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该申诉案交给州检察院办理。9月,州检察院提交的案件调查书面报告查明,原调解依据的证据是原告和被告恶意串通伪造的,认定的事实是不存在的。1998年10月,州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要求州法院对汪清县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本案过程中发生的错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尽快予以纠正。
  10月23日,州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进行了宣判。一、撤销汪清县法院原民事调解书及执行程序上的民事裁定书。二、驳回汪清(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起诉。州法院领导代表法院向李某某表示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要求汪清县法院尽快进行执行回转工作。11月30日,汪清县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将犯罪嫌疑人金京镐、金光虎批准逮捕。
  这起由原、被告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法院办案干部严重失职,导致汪清县法院错误调解和执行,严重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被澄清、纠正后,汪清县人大常委会和汪清县法院的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他们对该案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认为出现错案的关键是办案人员没有严格审查证据,不按法定程序办案。汪清县法院对此组织各庭室进行讨论,并召开全院干警大会,认真吸取教训,坚持严格执法,防止和杜绝错案的发生。与此同时,汪清县法院对负有责任的3名办案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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