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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与规范并重——关于审议中的独资企业法立法中的焦点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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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7-21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立法聚焦

  保护与规范并重
  ——关于审议中的独资企业法立法中的焦点问题
  田燕苗
  不久前,立法机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这部法律草案引起了多方面的关注,在立法机关就这部法律草案征求各地方、中央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一些专家意见的过程中,许多地方、部门和专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有的在座谈会上还展开热烈的讨论,制定这部法律的焦点越来越清晰地显示出来。
  首先遇到的问题,在这部法律中是用市场经济的通行规则按投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划分企业,还是沿袭过去的按所有制或者行业属性划分企业。在讨论中,许多意见认为,在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继制定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之后,再制定独资企业法,就应当以投资形式和责任形式来划分企业,在法律上确立独资企业这种企业形态。只有这样才能适应规范市场主体的需要,也是比较科学合理的。
  第二个问题,是法的名称引起了大家的注意。不少意见认为,现在所称的独资企业法调整的是一个自然人投资并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而不包括国有独资、集体独资和外商独资企业。这样显得帽子大,身子小,法的名称和调整范围不一致。因此提议在法的名称前加上“个人”或“个体”,以更切合法的内容。这个意见在修改过程中被采纳,法的名称被改为“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个问题是,对于一些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不分的独资企业投资人如何规定他们的无限责任。有人提出,在实际生活中,不少独资企业名义上是一个人出资,但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是划分不清的,在开办独资企业时,有的用个人积蓄的资金,也有的是全家人出资,而日常生活中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和家庭用钱也是混在一起的。对这样的投资人仅规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是不够的。对此,立法工作机构征求了专家的意见,也作了实际调查,在法律草案中增加了一项特别规定,这就是:如果投资人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并且在设立登记时又申明了这种情况,就应当以其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第四个焦点问题,是如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是个人投资,规模小,经营管理的方式灵活多样。对此,不作规范不行,规定得太死也不行。经过实际调查,研究了实践经验,修改稿规定的内容是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是投资人自己管理,也可以委托或者聘请他人管理。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有什么权,管哪些事,都在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这样规定,灵活中有规范,在规范中又有灵活性,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一定的形式明确起来,以求适应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
  第五个焦点是,在法律草案中如何体现对职工权益的保护。许多部门和专家提出,在个人独资企业中应当特别重视职工权益的保护,对此要有明确的规范。这个意见受到了立法机关的重视,在修改稿中得到了体现。首先,确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并且与招用的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再就是针对有些个人独资企业忽视职工劳动安全的情况而规定了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劳动者,也要在劳动安全上得到保障。此外,还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保险费。
  第六个为大家所关心的问题是,在独资企业法中如何对纳税问题作出规定。一种意见是要在这部法律中作出税收实体规定,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有关税收的实体性规定还是在税法中规定为好,草案中出现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两个纳税主体,容易引起误解,似可删除。而独资企业依法纳税的义务则应明确。在两种意见中,后一种意见有更多的人赞同。
  制定独资企业法还有一些问题也为大家所关心,比如,独资企业的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如何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不受侵犯;独资企业投资人如何承担无限责任而防止其规避这种责任;如何恰当地规定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实际内容又可以操作;如何合理地标识独资企业的名称;独资企业清算能否都由投资人自己进行,是否需要法院介入;已设立的独资企业在制定独资企业法之后如何进行规范等。这些问题都是独资企业法立法过程中研究讨论并需要确定规范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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