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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有新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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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7-29
第2版(经济)
专栏:

  出售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有新规定
  本报北京7月28日讯记者朱剑红报道: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最近发出通知,规定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买住房坐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价款,扣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和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以及有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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