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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20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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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7-28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刑事立法20年
  宏卫
  自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经整整20年了。20年前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在我们国家刚刚结束十年动乱,冲破长期“左”的思想的束缚,开始进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历史时期制定的,它结束了建国后30年我国刑事司法活动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担负的任务是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公布至今,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在改革开放中不断出现的新的犯罪情况以及调整刑事政策的需要,又先后制定了29个补充、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补充规定或单行条例,在许多经济、行政等法律中,也不断规定了一些刑事处罚条款。80年代初期,由于受到十年动乱和无政府主义思潮的严重影响,在一些青少年当中,由漠视法律,发展到严重敌视社会,社会上一些不法之徒也乘机兴风作浪,治安形势严重恶化,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为了及时扭转这一局面,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此后,针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当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抵制不住金钱诱惑,利用手中权力疯狂侵吞国家财产,以及一些沿海地区出现的猖獗走私等犯罪行为,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进入90年代,在对外开放不断发展的进程中,一股腐朽、颓废的潮流乘虚而入,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就早已禁绝的一些丑恶现象又死灰复燃,如吸毒贩毒、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污染了社会空气。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又相继制定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一些深层次的改革措施频频出台,为了及时有效地打击社会不法分子钻改革空子进行各种诈骗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又相继制定了《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等。上述各项法律的制定,为及时有效地打击各种破坏改革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它充分体现了邓小平同志一贯主张的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犯罪的“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思想,使我们在斗争中进一步学会和掌握了通过法制手段来管理社会、保护社会。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需要,在1996年和1997年,国家立法机关对两法又分别作了一次较全面的修订,这是我们国家刑事法律制度发展史上的又一次飞跃。修改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充分总结改革开放近20年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归纳和统一了1979年以来两法实践和发展的内容,比原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了很大的充实和提高。首先,增加规定了一些重要的法制原则,比如“罪刑法定”原则,“任何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不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等。其次,在诉讼制度上也作了一些大胆的改革尝试,如进一步发挥律师在诉讼当中的作用,改变法庭审理的方式,对刑事强制措施作了必要的调整等等。此外,对各项罪名的确立、界定和分类,对一些重要刑法制度和诉讼程序的运作,也规定得更加科学、具体,更有利于实际操作。这些修改,对于进一步准确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都是很有意义的,它标志着我们国家的刑事法律更加趋于统一、完备,已迈向更加科学化法制化的新阶段。
  回顾20年来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也同时看到,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缺点和不足,全面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任务还很艰巨,在今后法制建设的道路上,也还会出现很多困难和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本身也是发展的,也要适时进行修改。但我们相信,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大趋势和大环境中,只要大家共同努力、勤奋工作,就一定能够使我们国家的刑事法律制度变得更加完善和科学。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并借鉴国外刑事立法的有益成果,为使我们国家的刑事法律更加完善,为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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