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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是法律的精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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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1-27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公正是法律的精髓
  张作云
  自从法律产生以来,公正就是法律最重要的目标。公正是法律的精髓,是对执法者的根本要求。法律只有通过执法公正才能得到正确实施。我们只有做到执法公正,才能有效地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社会安定,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在执法公正方面也取得了很大成绩,那种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得到很大扭转。特别是近几年,各地执法部门,建立错案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受到社会各界的欢迎。但是,按照依法治国的标准来衡量,目前执法公正方面还存在不尽如人意的现象。个别执法机关不能坚持原则,顶不住一些人对执法的直接干预,凭“招呼”、“条子”和“电话”办案;少数执法人员或是滥用职权,使用非法手段保护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或是法律专业素质不高,办案定性不准,执法不公;极少数执法人员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有的执法人员在办案中,不按程序办事,甚至搞逼供等等。这实质上是司法腐败的表现,是执法公正的大敌。
  怎样才能做到执法公正呢?首先要克服“人治”的思想影响,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要做到真正的“法治”,就必须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法律;就必须树立法大于权的观点,任何权力都要依法行使,并受法律约束;就必须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罚代法的行为,是有悖于执法公正的违法行为。
  其次,执法部门要强化程序法的观念。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办案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做法。有人认为,只要认定一个犯罪实体,就可以不按法律、法规程序办事。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也是执法人员违法的一种表现。严格按程序办事,是法治实践的需要。
  三是要强化保障人权的观念和重证据的观念。在一个文明进步的社会中,即使是犯人,在他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时,仍然具有人权。民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和体现,诉讼的公正离不开民主,诉讼应该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是执法公正的重要保证。法律强调要用证据说话,而证据的取得必须经过严密侦查,掌握客观存在的事实,切不可强行逼供。执法机关必须增强依法取证的观念,改进侦查方法,提高侦查水平,保证办案质量,力争每办一案都办成铁案。
  要做到公正执法,执法机关还必须大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大量事实表明,执法不公案例中很大一部分主要不是对法律理解偏差造成的,而是明知故犯,徇私枉法,这是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问题。因此,依法建队,从严治警,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强、业务水平高、人民满意的执法队伍,是保证公正执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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