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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草案审议一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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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1-27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立法聚焦

  行政复议法草案审议一瞥
  曲卫国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某远郊区不是烟花爆竹禁放区,但区政府一办事处自行规定了办事处辖区内禁放烟花爆竹,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办事处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而依照某市地方性法规规定,只有区人民政府才有权划定辖区内部分地区的禁放区域。显然该办事处的规定超越了法定授权,那么依据办事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应该是无效的,公民可以针对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获得补偿。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公民能否对该办事处的禁放规定这一抽象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
  对这一群众所关心的问题,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和六次会议上,审议行政复议法草案时也自然成为委员们讨论的一个焦点。
  一些委员提出应当建立由人民群众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现在不少违法的、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依据一些侵犯人民利益的规章、文件发生的,如果申请复议的范围不包括规章、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恐怕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与制定行政复议法的原意不符。还有的委员提出,目前对抽象行政行为还缺乏完善的备案审查制度,由于监督不力,导致抽象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权益的现象不能得到有效制止。行政诉讼法就未将抽象行政行为列入行政诉讼范围,如行政复议法也不列入,仅靠“备案审查”、“撤销命令”等方式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显然是不够的。
  也有一些委员提出行政复议法可暂不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他们认为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情况复杂,在处理权限、程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同解决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都大不一样,很难适用行政复议。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予以解决。
  也有的委员提出,行政复议法对保障公民权益,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十分重要,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建议将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民意见,再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根据常委会上委员们审议的意见,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和修改工作。广大人民群众所关心的是否可以向抽象行政行为说“不”这一焦点问题,不久将会有一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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